我不後悔我曾經支持過這個政黨,只是這個政黨因為人的因素而變質了,希望過去因為我而認識綠黨的朋友,絕對不要因為我的關係而支持綠黨。
由於有些事牽涉到個人隱私,未經當事人同意,不方便寫出來,不過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相關文章及討論串的線索。
一個綠黨罪人的自白及血淚控訴
談「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
綠黨黨員大會 戰鬥團隊就位
綠黨風波之後
另外,以下是我幫忙把這次反對改造案相關的意見整理出來。
整個事件觸及很多層面,在很多人、文章和信件之間發生討論及回應,所以有些混亂。
總之,希望提供更多相關訊息(脈絡、條理可能不明確),給各位黨員參考,協助了解與判斷這次提案以及相關爭議。
是組織改造還是藉機擴權?
最近在網路上閒逛,看到綠黨黨員在討論剛通過的中央黨部組織法,覺得有些話想說。
設立組織、改造組織都是為了解決面臨的問題,組織(包括綠黨這個政黨組織,甚至國家這個組織)只是一個手段,不是目的。設立組織的目的規定在黨章、憲法。這大家都可以查閱。一般而言,組織必須在設立目的下進行改造,否則就形同革命了。
綠黨到底面臨什麼樣的問題,我無從探知;但是我想談談「立法程序」以及這個改造是否脫逸了設立目的。查閱綠黨黨章後有幾點問題:
其一、中央黨部組織法是什麼人可以提案、什麼人可以通過、提案和通過的最低門檻票數是多少,這都沒有規定。黨章第17條之「中央黨部之組織另定之」,既接在中執委任命秘書長之後,立法解釋應為秘書處轄下部門如何設立,而非如新通過之組織辦法,把秘書長虛位化,畫蛇添足地推翻前文之授權任命。
其二、中執委兼任秘書處部門主管這個「改造」,擴張了中執委權限。黨章第13條列舉的中執委的六種權限(權力範圍之限制)中,沒有一種是得兼任秘書處部門主管,那麼,只要遵守黨章規定,中執委就不可以兼任。除非修改黨章,加入第七種權限。
其三、可以兼任的作法,混淆了制衡原則。原本的作法是秘書長率各部門主管向中執委(主要是召集人)負責,秘書長做的不好,召集人可以隨時提名他人,由中執委同意後任命。現在,兼任的中執委要向誰負責?如果做的不好,誰可以隨時令其去職?這些都是問題。
在台灣的各種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董事長兼任校長、董(理)事兼任執行長等違反內部制衡原則兼支領薪水的情形比比皆是,都未見社員或捐款人反彈,也不見主管機關依法取締,只見這些團體誇誇其談公益性、公共性。難道,乾淨清新的綠黨要向這些團體「學習」嗎?
施泰翔 週五, 2011-02-04 13:24
以下是我們三位台中市黨員在農曆新年前1/29晚間寄到綠黨秘書處關於綠黨中央組織辦法變更的請益信函,原信完整轉載於此。目前我們這邊還沒有接到任何回覆。 就如信中所說,我們認為綠黨是社運界寶貴的公共資產,因此此議題是值得大家共同討論的公共議題。如果主導此變更案的中執委前輩們願意回答我們的疑問,希望也能一併在此公開回覆,或著至少允許我們把前輩的回覆轉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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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議題在經過和朋友討論之後,有些地方仍然感覺到不太清楚,如果不會太麻煩各位中執委前輩的話,希望能再次向各位中執委前輩請益:
在基本假設上,我們也認為應該先接受翰聲所說的"中央黨部組織辦法既非集權也非擴權"。
不過,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之六指出,中執會督導地方黨部及直屬黨部之黨務。
既然中執會,是直屬黨部與地方黨部的督導角色,現在又兼執行角色,顯然矛盾,需要修改黨章。以目前的黨章來看,中執委確實有執行任務,但是從黨章十三條來看,他只是黨員大會的下屬執行機關。既然黨員大會是一年才一次的年度會議,那麼就我們的了解,它的執行權限應該以大方向重大議案為主,而不是處理日常事務。要不然黨章不會在第十七條授權給秘書長。一旦中執委執行日常事務,一年一度的黨員大會要加以監督會很困難。
雖然在組織功能改造之後,仍留有中評會做為監督角色,但中評委我們對黨章十六條之二,之三跟五的理解,是被動的解釋與決算角色,負責解釋法律與規定疑義。
16之二本黨內規及預算之備查。(也就是事後審查)三、審查本黨之決算。("決算",也就是最後把關)角色類似法官(不過這次我們提出疑問,擔任中評委的前輩們似乎沒理解到他們可以出來解釋疑義),跟現行負責日常黨務的監督責任的中執委(中執委職權第6督導黨部)不同,而據我們猜測,中評委應該是不會很主動地去看黨務工作;因此將制度內的監督機構刪掉只剩中評委恐怕是不足的。
更讓我們感到憂慮的,是原來黨章第17條讓中執委有對秘書長的任命權,但是在新辦法中,中執委兼任主管並沒有相配套的規定,授權中評委讓兼任部門主管之中執委去職,結果未來黨務主掌人/中執委,除了根本跟不上日常事務的一年一度黨員大會有權監督,無人可管。制度上監督機制不足的問題仍有待解決。
另一方面,理監事於法是不應該兼職拿薪水的(人民團體組織法第21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我們對於翰聲的說明中提到"有更多人能夠養活自己,且所經營的事業工作都直接有助於綠黨成長,而不必委身其他政治勢力或商業營生工作。中執委可以透過地方支黨部或專案來維生,資金的管理與分配,必須建立制度。"還是覺得有些疑問。因為雖然翰聲提到「把綠黨的中執委比擬為一般社團的理事是不恰當的」,但我們不太清楚的地方在於,「中執委」和人民團體法裡的「理事」的差異到底是什麼?只是具體工作事務上的差異?還是因為哪項差異而可以、可能支領薪水?
我們最感到憂慮的地方在於,台灣的許多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董事長兼任校長、董(理)事兼任執行長等違反法規上的制衡設計,兼支領薪水的情形相當的多,但社員或捐款人可能因為對法律不熟,沒注意到有違法的風險,主管機關也不取締,這些團體卻都有很好的社會名聲。但這是我們這些對綠黨有很多期待的黨員都不太希望看到的。既然綠黨標榜的參與式民主,在似乎可以找出很多爭議點的情況下,中執委先行通過組織改造法案,我們感到不是很適合,恐有必要多開說明會,廣邀專家學者及各界人士,以及黨員跟支持者共同審慎考慮,否則哪天被有心人士或綠黨在社運中有所衝突的既得利益團體告上法院,訴訟過程中有所閃失,賠上的是社運界的政治資產。
雖然我們不清楚那些政治經濟利益上跟綠黨有所衝突的團體,會不會真的把念頭動到去研究綠黨的內部組織架構有無觸法,不過自己內部在組織改造時毫無警覺的埋下引爆點,這看在我們幾位支持綠黨的黨員眼裡,很難不感到憂心。
這次我們的請益希望也麻煩秘書處負責管理網路宣傳平台的工作人員轉錄到公開顯眼的地方。因為我們認為綠黨是社運界跟所有進步政治支持者的重要資產,那麼所有對於綠黨組織的問題應該由公眾一起來關心,同時如果各位前輩如果能解決我們的疑慮的話,今後就不需要面對私下有人問類似的問題,再多花力氣去溝通;況且我們的疑慮可能有我們的主觀偏見在,如果我們對問題的了解以及評論有任何偏差或不妥的地方,除了各位中執會的前輩,能夠被其他外界站在不同立場跟觀點的前輩指正,對釐清整個問題相信也會有幫助。
黨員 施泰翔 王俊凱 吳致融敬上
政治是關乎權力,不是道德
爾來綠黨中執評委會自行通過中執委兼任部門主管與地方支黨部召集人之提案,顯然抵觸黨章第五章第十三條第六項中執委督導角色。筆者站在捐款人的立場,有些管見跟大家分享。
馬基維里在十七世紀已經坦白告訴我們:政治是關乎權力,而不是道德。
韓非子也早說過:政治在道德之外。
我捐款,是因為台灣需要他黨的制衡。
以下是節錄自綠黨召集人潘翰聲對這次變革的辯證:
「綠黨必須要先取得一些政治權力(小魔戒),才能運用槓桿,加速裂解壟斷性的權力結構(大魔戒),因而必須在現階段就實踐集體領導的合議制,建立權力和資源分配的機制,和協調的團隊默契。否則,2012立委選舉跨過5%門檻之後,大量的權力和資源投入,將變成一場大災難。(全文附錄於後)」
很熟悉吧!歷史上俯拾皆是。
孫中山因為國民黨的渙散,被袁世凱解散,在東京成立中華革命黨,要求黨員宣誓對他效忠,並按捺指紋。曾經引起黃興等同志的質疑,但他堅持。更因為人民不懂民主,所以通過軍政、訓政和憲政三階段,達成革命目標。軍政就是掃除革命障礙,北伐是手段之一。
蔣中正是北伐成功的推手,當時青年若不加入黃埔軍校,不算熱血;若不能參加國民革命軍,算是遺憾!但是何以黃埔軍校的軍隊不算軍閥,別人才是?理由是:黃埔青年有國家意識。
「愛國」是最好操弄的詞彙,每一個政黨都愛,只是愛的國不同而已。
共產黨倒是坦白。他的黨章本來就說:為了達到無產階級「專政」,必須先共產黨「專政」。退一步,就是為了進兩步。未達目的,可以不擇手段。抓到國民黨腐敗的時機,大力宣傳他是民主的,實施三三三制。蘇維埃(即委員會)的成員有三:共產黨員1/3,黨外同情者1/3,各界菁英1/3。中央有、地方有、村莊有,都有蘇維埃,凡事都由委員會決定。但仔細想想:2 /3當然掌握多數,這種民主集中制,黨意一定能夠執行。只是這樣的民主集中制,吸引了多少知識份子,中國民主同盟就是其中之一,當時大專院校知名的教授、作家都是其成員。中共掌權後的反右運動,民盟犧牲最大。
來到台灣的國民黨,記取失敗的教訓,完全學習共產黨。要求黨員效忠領袖,稱為「總裁」,軍隊設置政戰(共黨稱書記),監督黨意的執行。對黨外異議者,實行白色恐怖(冷戰的產物,相對於紅色而言。美國當時也有麥卡錫主義,將導演、作家等左傾人士逮捕入獄,美其名為愛國。),於是黨外人士集結,成為民進黨。
民進黨為了集中力量打擊國民黨,集結了理念不完全相同的各派系,這也是為什麼至今黨內政策辯論仍是常態。這很像清末的孫中山,為了推翻滿清,除了自己的興中會(廣東人),還集結光復會(浙江人)、華興會(湖南人),成為同盟會,終於推翻滿清。但獲得革命成果的,不是拋頭顱、灑熱血的革命志士,而是換下清朝官服、改穿西裝的立憲派人士。那麼林覺民是否應該於地下痛哭他的犧牲不值得,倒也不必,因為他求仁得仁,為自己的理想奮鬥,感覺值得就好。
民初,宋教仁集合若干小黨,成為國民黨,目的在贏得最大在野黨的國會席次,牽制袁世凱。自己也被暗殺。
每一個政黨,都有其主要目標,否則不會集合志同道合的「同志」。但是為了達成目標,是否可以不擇手段,則是各黨的抉擇。衡諸歷史,好像沒有例外。只因例外者,皆消失。
儒家談道德,所以政治上是失敗的。但他巧妙的運用推薦和考試的力量,榮登學術權威,大舉進入官場,實踐其理想。法家不是不要道德,但將它放在政治之外,因為這是人性的弱點~權力使人腐化,所以認為制度的設計非常重要。但當法家坦承點出這個事實時,卻贏得罵名。
制度是否為萬靈丹?人是操控制度的設計者,所以制度會隨需要而變。
我這番論調,看來灰色,但其實不反對政黨的存在。畢竟參加一個組織,比較容易實踐自己的理想。無黨無派參選,除非是有光環的名人,反則不會成功。進不了議會,改不了制度,即使人少,也能發揮功能。
至於,政黨不擇手段一事,歷史自會有評價。只要黨員覺得此黨的做法是他們認同的,繼續奮鬥,可也。
人,是脆弱的,但也是堅強的。脆弱在於生活的不由自主;堅強則是思想的自由馳騁。生於民主的好處是,選擇性增多。威權或極權被唾棄的是,連思想都管。
抱歉,寫這麼多,又犯了好為人師的毛病!
對綠黨組織改造的想法
我是綠黨黨員陳怡秀,身為黨員希望能表達自己的想法。
首先我看過關於此次組織改造的中執委會議紀錄,在不明究理的狀況下確實是感到一頭霧水。
其一,中執委會議紀錄提到立法及行政兩者角色合併無妨,因為監督的角色將會由黨員及社會大眾來扮演,但實際運作上來說,許多"立法"及"執行"工作 的細節並非一般黨員及社會大眾能夠了解,且當台中黨員"監督"中執委及綠黨提出擔憂時,得到的回應是"不要讓十全十美當好的敵人",而綠黨在之後的補充紀 錄,仍舊沒有直接回應這個問題,而只以綠黨不該被傳統科層制的想像綁住,只要公開透明,就能夠課責作為回應,那麼黨員及社會大眾到底要如何監督即課責呢? 還是由立法兼執行的中執委自由心證?
其二,這次提出要讓中執委扮演執行角色的理由是在於,許多中執委只有「開會關係」而欠缺「工作關係」,只有「出一隻嘴」,所以要將權力集中在少數四 位"專業的政治工作者"上,讓他們能以全職的形式執行,然而同樣的疑問要回到監督的議題上,假如綠黨認同那些交岔持股的中執委們,無法全力投入在政黨工作 上,那麼缺乏專職的監督者,又剩誰能夠確保各項環節的弊端能被避免呢?如果監督的角色黨員和社會大眾不要說工作關係,連開會關係都不穩定時,綠黨是否還有 其他防弊措施?
其三,這次將中執委和秘書處"合併"的另外一項理由是因為發現小黨來實施行政、立法分立並不順暢,然而我還非常清楚的記得約一年多前,綠黨財務行政 有問題時,其理由是立法者(參選者)和執行者角色重疊,所以分身乏術,因而必須分開,讓政治工作者專心於參選,但是現在又再度把"培養專業政治工作者"和 執行再度混為一談,不是前後矛盾,且若我沒有誤會,培養專業政治工作者指的應該就是培養未來的參選者,假如政治工作者被視為一項專業時,秘書處的策略、企 劃、行政也都是不同的專業,要如何讓"專業的政治工作者"只因為他可能是未來的政治工作者,就在沒有其他有經驗的人的帶領下,而能夠自然而然擁有其他專 業,甚至能夠肩負帶領團隊的責任(顯然新的組織改造案已經專業的政治工作者、中執委、和各部門的主管混為一談,而成為全能的超人形象)
其四,在事權統一VS集體領導部分提到,現階段必須實踐集體領導的合議制,建立權力和資源分配的機制,和協調的團隊默契,避免2012立委選舉跨過 5%門檻之後,權利集中在領導者身上,但是目前的組織改造,並不是達到分權的效果,而是將權力和資源和決策權都集中在少數"中執委兼政治工作者兼執行者" 身上,而把秘書處和秘書長單純的轉變成行政部(與其說行政部,若在公司組織來說,應該就是一個處理其他部門不想做的雜事的部門吧!),如果是要避免權力和 資源被少數壟斷,一個政黨似乎應該要更懂得利用"立法"及建立制度來避免弊端,而不是把一個人決定分散成六個人決定就叫做集體領導。
其五,假如目前的組織架構成立,而未來政黨培養的四位"專業政治工作者"也選上了,誰來接替他們的角色,繼續培養其他專業政治工作者來領導後勤團隊?續任?中執委和專業政治工作者和執行者要畫上等號的必要性及優勢為何?
其六,在秘書處穩定度的風險評估部分提到,現在是因為行政已經穩定,而可以再往前走一步,亦提到目前綠黨的品牌,已經有足夠號召募款的能力,使得中 執委可以透過地方支黨部或專案來維生。然而矛盾的是同樣的論述中卻又陳述現任秘書長專職僅半年, 以及在資源極度缺乏的情況下,我們不可能期望有健全的祕書處。怎麼可能一個組織既能又不健全又缺乏資源又同時可以行政穩定,募款充足。這樣的描述,讓一般 黨員和社會大眾根本無法了解狀況。
其七,在事權統一VS集體領導中提到國際綠黨發展過程中,許多國家刻意壓抑單一政治明星的出現,所以綠黨要藉由此次組織改造壓抑單一政治明星,但是組織改造的全文,卻讓人感覺是要把資源和權力集中在四位中執委身上,難道綠黨是藉由創造四位政治明星來壓抑單一政治明星?
其八,整個組織改造方案強調要以培養專業的政治工作者為目的,那專業的政治工作者也就有機會藉由黨機器的直接運作來組織黨員、發展專案,找尋自己需 要的糧草,以此減少支持一個祕書處運作的財政負擔。 然而這種作法,難道不是利用"黨"的形象和資源去培養和建立"個人"的勢力,之前選舉的收割說,指的正是這樣的事情,而現在的所作所為,更是容易讓外界產 生質疑。
以上關於文章前後文令我不解的地方所提出的疑問?
另外,我想提出幾個問題:
1. 綠黨在組織建立上一直較為鬆散,如果由每年重選的中執委擔任日常的執行工作時,策略和規劃都難以延續,就像一個企業要建立,人事的穩定是極為重要的,要如何解決?
2. 當綠黨認為不需要找更多只能出一張嘴的社運前輩,而希望尋求能夠更加投入的人擔任中執委時,是否有考慮到機會成本的問題?因為許多社運前輩他們具有經驗和 智慧,但是自然也會有許多事務,若要全職投入機會成本高,所以難以做到。而對於沒有經驗、沒有資源、沒有背景或是其他機會的人,相對的不但機會成本低,且 目前的制度,更是加強其投入誘因,包含薪資、名聲、影響力etc...最後的結果是否會成為綠黨的政治明星都是由類似人選所擔任,其長期影響為何,其模式 是否能夠延續,亦或是當培養出第一批政治明星後,就由這一批政治明星(如同民進黨的老人們)主導,而使綠黨喪失原先之活力?
3. 利益迴避問題,如果此次參與決策的中執委,無法利益迴避,而中間的矛盾和各項疑點又無法說明清楚,要如何贏取黨員信任和大眾支持?
4. 綠黨究竟是否需要建立真正的組織及規畫長期策略,還是等選上再說,如果組織和長期策略都無法先建立起來,而因為缺乏資源必須先選上再說,就叫支持者投綠黨,這要支持者如何能夠放心綠黨未來的做事能力。
我想我寫出這些想法,特別是我在綠黨工作過,又認識這些人,勢必會得罪很多人,然而我對綠黨抱著很深的期待,對我來說,綠黨絕對是能夠改變台灣的力 量,但如果許多細節不注重,包含在黨內決策和訂定制度的問題都掉以輕心,那麼有朝一日選上後,難保會變質,台灣的政治已經很讓人失望了,所以我寧可台灣沒 有綠黨,也不希望再有另外一個政黨,讓人滿懷希望的相信他,而在未來感到受騙。
而這次會議結果,就讓我感覺到制度的設計像是針對特定對象"量身打造"的特別法案,而其他解釋更有諸多疑點和矛盾並沒有說明清楚,反而更像是用各種 理由來正當化行為,畢竟以一個組織管理來說,這樣的制度設計,顯然不是一個可以長期運作的狀態,而且在防弊措施上,更是避重就輕,也會造成綠黨成為一個少 數人操縱綠黨決策及發展的局面,不論是對於綠黨的形象或未來發展都極為危險。
我很支持綠黨,但看到這樣的現象內心很複雜。
陳怡秀
續:對綠黨組織改造的想法
今天瀚聲在網路上對於這次的事件有了公開的回應,我非常能夠體會也能理解,他們為何會選擇組織要做這樣的改造,但是相關的疑慮卻還是未說明清楚。
要避免誤會的產生,或許都還需要進一步的說明:
包含:
一、政黨本來就不是社團:
1. 故人團法對於社團理、監事的規定,不能套用於政黨中執、評委的原因為何,社團理監事規定的缺點為何?綠黨目前的制度設計,更優良的地方為何,是否有案例可循,還是憑空想像?
原本的制度不良,但經過許多組織的驗證,弊端為何,有許多案例可循也比較好抓。一個全新且未曾經過實作的制度設計,會是很大的考驗,甚至也有可能在意想不到的地方產生比過往更大的弊端,需要格外審慎的評估和討論。
2. 人民對組織的想像可以有很多種,但所謂的彈性,並不是任意的修改,應該是有更具體完整的做法,如果要修改必須要有更清楚完整的說明,讓黨員都更清楚,而不是一次的中執委臨時會議做出這樣的決議,造成黨員和工作人員的焦慮不安。
二、專職/兼職與支薪課題
1.專職當然要支薪,但轉變中執委兼執行者兼參選者的必要性為何?這是能夠長久持續的架構,還是配合現在人事現狀所做的權宜之計?兩千萬的門檻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2中執委支薪若為專職工作人員兼各部門主管兼綠黨的政治明星,而主管單位又是無法了解內部運作的黨員時,支薪標準為何?工作內容為何?績效評鑑為何?相關的防弊措施為何?
在任何一個組織,除非你是老闆,錢都是由自己的口袋掏出來的,否則既然是支薪的專職工作人員,就要有審核的標準和檢驗機制,即使不是企業,而是非營利組織 也是需要。不是列出薪資明細就足夠,否則一旦通過此組織改造,且這"四位orN位"正式上任,可能就完全"無法可管",特別是在執行上及資金動用上,更是 因為沒有相對的審查單位而為所欲為。
我很清楚綠黨目前無利可圖,但是綠黨的每一分錢和資源都是支持者的血汗,如何運用也非常重要,且現在沒錢,不代表以後沒錢,在制度設計上,必須更有遠見,不能把自己當作一個沒錢就象徵清廉,也不能因為信任而忽略了制度。
就算我很信任瀚聲或其他綠黨成員的為人,但是我還是非常擔憂這樣的制度設計,因為這些事情不能混為一談,而且綠黨未來想要當執政黨,想要治理國家,想要監督其他政黨,自己在這方面,就必須以更高的標準和規格來檢視,否則如何說服民眾?
三、權力制衡與監督課題
1. "批評把秘書長一個人分散成六個人,不如正面看待為,再多找三個以上的專職一起來共同承擔。"工作是要合作,不可能一個人能夠完成,重點不是一個人,三個 人或是更多人,而是這些人的分工在專業上,是否能夠互補,否則三個和尚沒水喝的故事,也是一個借鏡。就如同我之前一在質疑的,把多重角色集中在目前四位, 未來N位的政治明星的必要性為何? 一個成功的政治明星,不見得會是好的行政人員、行銷人員、業務人員。目前政黨資金資源有限是可以身兼數職,但是不應該定訂出規定把這些多重角色的權力和資 源綁在一起,造成未來的困境。
2. "應視秘書長為中執會幕僚長(並未禁止秘書長由中執委擔任)"同樣的邏輯,過或是依照原本組織架構,並未反對中執委擔任綠黨黨內政治工作,為何如今需要大幅調動。
我唯一看到的具體差別是,調動後,各部門中執委兼部門主管兼政治明星的"權力"擴大,可自行決定許多事情,不需向主管報備,且可直接募款,或許短期看來會 更有效率,但是制度的設計,是為了防範萬一。萬一這四位或N位,不如想像的完美,而許多執行細節或內部作業也不是一般黨員和社會大眾清楚的,誰來箝制,且 制度修改後,要再變更回去又更難,一個政黨豈能如同兒戲般,幾個人說改就改,想怎麼搞就怎麼搞,這樣要如何對黨員和社會大眾負責?
四、懷疑政治明星等信任課題
1. 信任不代表制度不應該存在,且黨員提出質疑和反對的聲音,不代表不信任對方,就事論事,對事不對人是一個政治團體成員非常需要學習的課題,特別是政黨會面臨很多議題,而議題思考的面相也很多,能夠理性的溝通,是真正信任的表現。
五、中執委募款及參選相關課題
1. 為何綠黨沒有候選人? 是因為大家都認為綠黨選不上,環保沒有票,而不願代表綠黨出來參選,還是因為綠黨沒有錢?如果是後者,難道有錢就選得上了嗎?
2."敢為綠黨賭上自己薪水的人來當中執委去募款"同樣問題之前已經提過,這個勇氣,牽涉到機會成本,當你有名望有地位有資源時,你為了綠黨賭上自己薪水 的賭注和風險就變得很高,而如果你是一個社會新鮮人,沒有錢、沒有地位、沒有資源、不須養家活口,這個賭注相對的勝算就高上許多,因為就算沒有賺到錢,至 少賺到"經驗""名氣""人脈"。
所以這樣的制度設計,會不會容易造成出來參與賭盤的,都是一些相對負擔機會成本小的人,長期下來,綠黨的"政治明星"的格局會不會越走越小,綠黨的形象會有甚麼樣的轉變是否被評估進去。
此外,這樣的制度究竟是對那幾位參與者的賭注大,還是綠黨所下的賭注大呢?我想絕對是綠黨所下的賭注大。因為參與者失敗了,不想做了,搞砸了,兩三個月拍拍屁股就走了,還是過自己的人生,但是綠黨這些長期支持綠黨的人,要如何重振綠黨,甚至收尾,誰要負擔這個風險和責任?
所以綠黨若要押這麼大的賭注,是不是要加慎重?
3. 一個政黨,養活"候選人"的必要性為何?因為擔心沒有人出來參選,所以就要養著"候選人"嗎?舉例來說,現任綠黨秘書長張宏林過去在荒野及公益團體自律聯 盟工作,培養了良好的社會形象及人脈資源,綠黨沒有養活他,但是他因為認同綠黨的理念,全職投入綠黨,代表綠黨出來參選,這樣的人選社會觀感和勝選希望, 難道會小於一個工作經驗,人脈資源全部都侷限於綠黨,由綠黨自行"培養""生產"出來的候選人?
如果說綠黨的"準候選人"希望能夠在選前一年或兩年全心投入耕耘基層,而不願分心去其他公司工作,導致每年選舉的籌備都非常充忙,為何不把這個需求和困境 單純的說出來,讓綠黨的黨員和支持者共同決定是否願意捐助金錢和資源幫助這些他們想支持的準候選人,即使有政治獻金法規,也是能夠透過其他形式如賣書賣產 品,來養活候選人,而不是把問題複雜化,而轉移了焦點,事情不是會更單純?
一個綠黨罪人的自白及血淚控訴
關於這個事件的始末
2010年1月26日 我到綠黨黨部索取給朋友看的文宣品,順便我和辦公室主任秋芳聊了幾句,問一下綠黨選後的狀況,以及相關工作情形。她告訴我王鐘銘競選團隊的阿端和詠梅現在已經是工作人員,但是不用天天進辦公室,翰聲的選舉的助理,選後會留下來繼續幫忙,接著她告訴我上次中執委會議對於組織有一些改變,所以秘書處的功能也會有所調整,可以在中執委的會議紀錄看到。
回家後,我立刻詳細閱讀了中執委的會議紀錄,當下覺得組織的變動非常奇怪,特別是我之前有在綠黨短暫待過一段時間,知道內部的行政作業根本還是有很大的問題,更別說是穩定,怎麼中執委會議紀錄會說這次的變革是因為行政穩定所以可以做更多的改革。
這時,我想到當初在綠黨工作時發生的一個事件,也讓我對這個組織案,感到更為不放心。
我九月份,剛到綠黨工作時,我誤以為青年參議願是綠黨的內部團體,因此在設計文宣品時想找他們參與和討論,但綠黨參選人李盈萱跟我強調,那是王鐘銘個人的政治團體,而這個團體的成立目標是幫助青年參議願的人勝選,而不是幫忙綠黨,所以我不能把這個團體的人、事、和資源混為一談,而這個團體也只是和綠黨單純的合作關係,由團體推派出來的代表,藉由綠黨的平台去參選。
由於我認為李盈萱和王鐘銘及宋佳倫都是青年參選的代表人物,因此詢問李盈萱是否能參加時,他們含糊的告訴我,這是一個原本就存在的團體,已經有一定的默契和主張,李盈萱的參與並不是非常合適。
於是我追問這個團體是何時成立的,她告訴我這是王鐘銘參選後才能立的,但我更為不解,為何參選後要跳出來成立這個團體,盈萱告訴我,那是因為王鐘銘他們的競選方式和主張和綠黨有所不同,所以他們就獨立出來成立一個團體,好用自己的概念做事。
當時,我認同這樣的做法,也覺得綠黨是一個公民參與的平台,這麼做無可厚非,但是當我看到選前,一群人號稱自己是獨立團體,所有的資源和人事都是以自己的競選團隊為主,卻在選後到綠黨工作,且不用像正職的工作人員,我已經覺得很奇怪,再看到新的組織改造案中,中執委可以兼任部門主管再兼任政治明星的多重角色,我覺得根本就是這些人為了累積自己政治資源所做的更動,當然在提案中,有提到這些人是用自己的能力去儲備自己的作戰的糧草,變革案可以讓政黨更為有效率。但是換句話說,這樣做非常有可能是將綠黨的資源和形象都累積在個人身上。
想到過去綠黨和其他政黨的發展史,讓我對這個做法感到很焦慮,因為如果把這麼多權利和資源集中在少數人身上,假如這些人未來出問題,可能會連帶拖累整個政黨,就像當初綠黨在1996年的參選人高孟定當選國大代表後,隔年接受民進黨張榮味邀請搭檔參選雲林縣副縣長,如果未來綠黨真的有人再度當選,但是當選後,被記住 及成名的不是綠黨,而是那位候選人,如果未來再有候選人被其他組織吸收,或是因為和綠黨理念不一是就不再以綠黨的身分參選,那麼綠黨到時要怎麼辦?
特別是改造案裡面說的理由,我都覺得不充分,甚至我能夠想像以綠黨目前的情況,大部份的黨員和中執委都較少參與綠黨活動,投入和參與就是那幾個人,而那幾個人又剛好都是青年參議願的成員,出來選的也是他們,而他們對外也用這個形象去做宣傳,假如有一天他們和綠黨在理念起了衝突,集體離職,綠黨內部行政難保不會大崩盤。且一旦組織案放行,整個的監督機制會變得相當的薄弱,而他們又都是彼此熟識的自己人,組織案一但放行,等於是把綠黨的未來直接賭在這些人的身上。
但是就我接觸行銷的幾年工作經驗,我真心覺得綠黨首要之務是建立品牌,讓大眾了解綠黨的理念,把綠黨的品牌形象和品牌識別深植於大眾心中,讓大眾先認識綠黨、相信綠黨的組織和透明度、甚至願意透過綠黨參選,而不是反其道而行讓大眾因為候選人而認識綠黨,否則若是以這樣的模式,這些人勢力一但壯大甚至選上,就有可能左右整個綠黨發展,如同民進黨模式般,塑造出來的是環境英雄,而不是環境組織,而選民膜拜的是環境英雄,而不是對理念的認同,這種作法對於綠黨六大核心價值的第一點參與式民主將更難實現。
草民 (未註冊) 週五, 2011-02-11 21:56
僅陽光不足以防腐,要民主豈可無制衡
看了潘漢聲的回應,作為一個草民,我還是有話要說:
一、 政黨在目前的法制下被定義為社團。
依照照人團法第四條以及第九章,政黨被定義為社團,難道綠黨依人民團體法來申請、設立、組成,卻依政黨法草案來運作?如果認為人團法是惡法,不願意依循理監事須為無給職的規定,那為何不明明白白在黨章寫明中執委可以支薪、可以兼任秘書處主管?
二、 人團法是解嚴後公布的法令。
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0516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67 條。人團法經過五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是98年05月27日,,潘漢聲說戒嚴時期的法律的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只有20條,已經被人團法取代。相關立法與修正沿革請參閱: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D0050091
三、 民主國家的政黨,必須更要求內部的民主,不管大黨小黨,都必須有內部制衡機制。
如果不嚴格要求政黨的內部民主,如何能期待它執政後能推行民主憲政,確保人民的權利?所謂民主政黨,綠黨現在碰到的問題是黨員要求「權責相符」和內部的制衡機制。支不支薪是小事,黨章明文規定中執委可以支薪就解決了,而不是為了要支薪而去兼任秘書處主管工作。現在這樣的設計,已經破壞了黨中央內部制衡機制,誰可以(有效)監督中執委?當然不可能是中執委自己,更不可能是一年一次的黨員大會或臨時大會,如果等到要靠選票和鈔票,恐怕到時候綠黨就爛到不可收拾了。
四、 中執委可以做的事情很多,為什麼要搶當秘書處主管?
除非說秘書處做的不好,可是通篇中央黨部組織法說帖沒提到,有提到的是不要讓中執委只出一張嘴,既然問題出在中執委,就要在中執委身上解決,把他們塞到秘書處,難道他們就不會只出一張嘴?如果他們忽然幡然改正,動起手來了,那豈不表示之前只出一張嘴的中執委是徹徹底底的動口派,那還適任嗎?不該追究責任嗎?
五、 掌權者只要接受制衡與監督,無須解釋權力運作。
依現行黨章規定,中執委與秘書處的關係是處於監督與執行的關係。因此,中執委兼任秘書處主管,則是混淆了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係,違反內部制衡機制。這不是權力運作如何解釋的問題。
六、 陽光只是必要條件,制度絕不是中性的。
陽光不是充分條件,光靠陽光是不足以防腐的,一切公開透明而無制衡機制,更可以讓人光明正大地為惡。好的制度讓好人可以為善,壞人不敢為惡,壞的制度反之。民主制度是好的、極權制度是壞的;保護環境的制度是好的、破壞環境的制度是壞的。這不是ABC嗎?
草民 (未註冊) 週一, 2011-02-14 14:06
財主總是希冀更多的錢財,掌權者總是要求更多的權力
草民
對於我前兩次貼文,認為這次中央黨部組織法關於中執委兼任秘書處主管並支薪的組織變革已經違反黨章的規定,需要修改黨章,在黨章中明訂,這個看法,除了一位律師黨員回應表示贊同外,以及一位前中執評委認為是否要經過黨員大會需要更細緻討論外,並沒有獲得現任中執委們的回應(贊成或反對),我也只能假設他們是反對我的看法的。這並不意外,提案是中執委們通過的,人怎麼可以又自己反對自己。
我想再談談一個中執委們沒有明白說出來的預設的前提:認為中央黨部組織法關於中執委兼任秘書處主管並支薪沒有違反黨章,是因為黨章沒有規定不可以兼任,不可以支薪,因此可以。茲對這個看法駁斥如下:
為了抵抗政府的專制,人民會要求政府把法律訂清楚寫明白,在法律沒有說不可以的地方,就是人民的自由,「法無不許則可」,這是沒錯。但是,這是放在人民對抗政府的層面來說的;無論如何,政府不可以持這種主張,政府如果持這種主張,人民就毫無自由可言了;相反的是,政府必須「依法行政」,謹守「法無許則不可」,人民的權利才有可能得到確保,也就是說,必須人民能夠將政府這隻猛獸控制在法律之下,政府才不會變成一個暴虐的政府。政府受人民控制,才是「民主的」政府。
如果綠黨站在人民團體的立場,認為人團法沒有規定的,都是綠黨的自由,這可以理解,也應該支持。但是,今天討論的是黨章,如果黨中央說黨章沒有規定不可以的就是我黨中央的自由,豈不如同中央政府說,憲法沒有說不可以的,就是我的自由,這叫人民何以堪?就繳黨費的黨員來看,這不是暴虐的黨中央是什麼?黨員有質疑還不開放討論,這樣還談什麼草根性民主?
如果綠黨自詡是一個內造式的民主政黨,是不是應該說,黨章沒有准許的,中執委就不可以做,除非修改黨章,取得黨員大會的授權。今天中執委自己提案的中央黨部組織法中,偷渡中執委自己可以支薪、可以兼任主管的規定,將權力與利益往中執委傾斜,擴大自己,兼併秘書處,任意變更中央部門間互相制衡的黨章設計,變更綠黨三權分力的架構,這是何等重大的事,明明是超越黨章的授權,怎可以無肥可貪、無權可擴、黨章沒有說不可以所以可以來搪塞!
這叫黨員何以堪?這叫綠黨的支持者何以堪?
黨員大會掌立法權嗎?
草民
有人發現綠黨黨章第九條「本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關,評議委員會為評議機關。」並且提問:「這是否符合三權分立的原則? 若是,那秘書處屬於什麼角色?」然後直接做了回答:「目前的黨章中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架構是:黨員大會、中執會、中評會,而不是中執會、秘書處、 中評會。借用另一位黨員的話,目前的提案是讓中執會『歸位』。」
這也是我接下來想談的問題,謝謝開這個頭。
貼文者提了黨章第九條的條文內容,沒有任何說理和分析,就直接斷定「目前的黨章中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架構是:黨員大會、中執會、中評會,而 不是中執會、秘書處、中評會」,這,稍嫌速斷。推其立論,大概是以意思機關比擬立法機關,執行機關比擬行政機關。這能成立嗎?如果能成立,那麼貼文者自己 提的秘書處的角色是什麼?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回答。以發言脈絡來看,似乎認為秘書處是個多餘的單位,所以乾脆把秘書處(砍了)併入掌行政權的中執會,如果 是這樣,也應該說是讓秘書處「歸位」,怎會是讓中執會「歸位」,它要歸到哪裡去?秘書處嗎?它有改名為秘書處嗎?明明是中執會吃掉秘書處,卻講成秘書處佔 據了中執會的位子,所以,中執會理所當然的去「歸位」──去回到自己的位置。這些政治修辭啊,還真是迷惑人心!
問題是,最高意思機關就是掌立法權嗎?名義上掛著執行機關就是掌行政權嗎?回答這個問題前請先比較一下民進民進黨黨章http://newcongress.yam.org.tw/dpp/constitution.html,
就知道綠黨的中執委、中評委的職權幾乎與民進黨相同,人家可沒特別標榜是三權分力原則組織的政黨啊!
回答第一個問題。最高意思機關就是最高權力機關,所有以人為主體組成的團體,必須集合所有人的意志形成最高意思、最高權力,然後分別授權給團體內其 他部門來行使,說它最高意思,是因為這個團體的其他部門的意志均不得與它抵觸;說它是最高權力,是因為其他部門的權力都是由它授權的。用憲法的語言來講, 就是國民主權原理,用通俗的話來講,就是人民才是老大。這最高意思表現在,最重要、最上位的遊戲規則(黨章)是它制訂的,最重要的目標(黨綱)是它議定 的。因為它是最高權力,三權皆是由它而來,所以它絕不可能是立法權。而且,從黨章第十一條的內容來看,黨員大會也沒有任何「立法權」的功能和能力,它只能 一年開一次會,它沒有一個施政監督的對象和權限、它沒有預算監督權、它沒有決算監督權、它也沒有質詢權,它要集會都必須經由中執委召集,中執委如果不召 集,它還奈何不了中執委哩!說它是立法權,有聽說過立法院開院會,召集人是院外的、其他政府機關嗎?要它要制衡中執會,鬼才相信!黨員大會不能自行召開, 這裡也見識到綠黨根本蔑視這個最高的(黨員)意思。
回答第二個問題。當然不是名義上掛著執行機關就是掌行政權,至於細緻的(反對)分析就留給貼文提醒我的人吧,我幹嘛幫綠黨中執委做功課,是不?
不過,如果中執會真的併了秘書處,從上述的分析來看,綠黨就成了二權分力的政黨了,而且是行政權獨大,那麼,相信綠黨是三權分力的政黨的黨員們,你們,何去?何從?
訪客 (未註冊) 週六, 2011-02-05 03:40
人民團體法第一章通則,規範三類團體,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第九章政治團體即包括政黨。關於理監事的規定,對這三類團體一體適用。關於政黨中執委,亦可參考其他政黨規定,為無給職。
理事、中執委要碰到錢,在一般人民團體內部,多以車馬費為名義,至多以專案工作人員為之,如是專案工作人員,其企劃、工作績效由上級主管審核。但綠黨的問題在於,連薄弱的層級關係都取消,無人督導。除卻人民團體法不置,明顯違反綠黨自己黨章的組織變革議案,當然送黨員大會,照黨章改之。
又,對照不同網友的發言,知三位黨員的提問,及早即送交綠黨黨中央,等待回覆未果,已有時日。期間如有引用法律失當的問題,應由綠黨負責解釋法規的中評委指導。
訪客 (未註冊) 週日, 2011-02-13 04:57
給綠黨前中執委:
中評委的設計,貴黨黨員施泰翔先生的投書裡有分析,從貴黨黨章規定看得出來,功能偏監察院或法院,只有三~四人,跟中執委分屬不同委員會。因此其他政黨多由律師和會計師出任,它是最後把關的人,不是主動督導日常業務的人(中執委)。
任何制度的設計原本都具有平衡的制衡效果,改掉一邊就要想到其他功能失衡的影響,而不是「椅子缺一腳還能用」的想法去搞。
認為還有中評委可以監督中執委的想法,就跟中執委抽四位去當部門主管,還有其他中執委可監督的想法一樣,都是「椅子缺一腳還能用」的便宜心態。
你們中執委只有十一位,現在抽四位兼行政職。試著用個不完全貼切的例子想,如果今天立法院立委有四成要兼行政院職務,在台灣會引起多麼巨大的討論,而貴黨召集人似乎一意孤行,真是「嚇得人下巴都要掉出來了」。
試想,即便每次會議十一位中執委全數到齊(不太可能發生),行政部份佔近四成人數,這中間監督力道的改變,加上兼任行政有美化報告優勢等因素,影響不可謂不大。
貴黨召集人憑著自己三腳貓的法律見識,從頭胡搞到底,邏輯支離破碎的回應一寫再寫。如把新制比喻成內閣制,內閣制有在野黨制衡,綠黨中執委會裡有在野黨嗎?又,內閣制是從幾十位國會議員中抽少許的人任行政職,跟政黨中執委人數不能比擬。
潘翰聲先生不是法律專家,支持綠黨的學者甚多,何不邀請專業學者代為操刀,而是一直用捉襟見肘的論述跟黨員搶屬於他們的權力,搞得吃相難看呢?
我不知道綠黨有沒有想過自己當選甚至執政的一天,但就目前的表現,你們的做法令人憂心。
沒有學識,沒有專業不打緊,以開放的心胸、踏實的態度,放下既定立場,誠懇地與有疑慮的黨員深談,服從你們的頭家(黨員)。不要讓外人看笑話了。
Sada (未註冊) 週一, 2011-02-14 11:58
其實我同意之前有人提到的,對於這次的組織變革可以有中性的詮釋空間,它的確有。
身為黨員,我最深的疑惑,或者說是最無法接受的地方,與其說是此次變革的內容,不如說是在各種理由之下,「綠黨」所選擇的做法,──或更明確地說,綠黨裡倡議變革、或附議支持的中執委們,對於質疑聲浪的回應方式。多數時候我們不該把態度看得過重,但是也有態度本身會回過頭來說明立場的時候,特別在大家那麼強調底線是透明的監督、「陽光可以防腐」。
要談修正的可能,首先要給別人有看見問題的機會和具體參與的空間,甚至更進一步,主事者應該「積極」參與讓對話空間開放、應該去幫助正反意見都流進對話場域,做到這一點,我認為才能說是透明與開放監督。而非消極地說:「我們並沒有不讓監督或是要隱蔽消息」;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行事者若主張陽光可以防腐,你的責任和你的對話義務其實比消極的保留發言空間還要大得多,各位中執委身為長期的社運工作者,應該不會不懂所謂的「民主社會」裡玩弄民眾的種種小把戲,甚至身在台灣我們誰不是對於政府以民主開放之名行各種暗渡陳倉之事有切身的痛惡?
沒有真正選擇權的自由不是自由、沒有實際參與討論、修正機會的監督不算是監督、沒有經過公開辯論過就決定的大幅度改變,最好就不要主張是草根民主。
這件事情在爆發開來之前,已經醞釀了很長一段時間,在抵達現在的結果之前,其實有相當多轉彎的路口,主事者可以做不一樣的選擇。但是一路下來我的確只見消極的回應,甚至是沒有回應。黨員大會就在三月,在此之前是因為沒有人力、物力針對此事舉辦公開的說明、邀請心中有疑問的黨員來公開討論嗎?我相信有這種可能性。只不過,現在是網路高度發達的時代,即使以很寬鬆的標準來看,綠黨對質疑聲浪做出的回應,仍無法符合它本身所宣稱的透明與歡迎監督。
歡迎是什麼意思?期望於以陽光防腐是什麼意思?如果一邊說陽光可以防腐,一邊卻不把窗戶打開,那這就不只是態度問題而已,而是有意識或無意識地逃避公眾監督。在綠黨的情況裡,我想說它故意把窗簾拉上是不公允的,但是它是不是真的歡迎陽光,此次事件足以為黨員所鑑。
我覺得比較理想的狀況是,如果倡議這次變革的人真的覺得組織到了不可不變、變會對黨更好的時候,那就讓議題好好浮上檯面、用各種論述和理由來說服心存疑慮的黨員,──最為根本的,這難道不是各位的責任嗎?而黨員若是不贊同也該強力說明自己的意見,激烈的辯論、辯論的可能、意見的交流,非但不是應避免的、而才是在黨小力微卻的確正在起步的情況下最應該追求的狀態。綠黨內能生產好論述者眾,以說理來平人心,為何不做?難道真的要說是因為過年去放年假嗎?
我只是一個路人和選民,綠黨的藥方該是什麼,當然就留給綠黨自己去討論。
但我實在很不能理解,一個組織(包括政黨)在金錢和人事權方面綁在一起、搞得不清不楚,如何能夠贏取社會大眾的信任?如何繼續向大眾募款?
想要支薪的人,也就是在本次組織改造案中,綠黨想用薪水好好栽培的專職政治工作者,這些人就不該兼任有決策權的職位(例如中執委),至少要做到利益迴避,避開屬於金錢使用權的部份。
為什麼一定要兼任中執委呢?要支薪,就該辭去中執委。
就像是社團的工作人員雖然也會幫忙募款工作,但募款來的錢如何使用、薪水如何分配、工作如何監督,主要的決策權應該還是在董監事、理監事,然後再公佈帳財報資訊、取信大眾。
難道潘翰聲、王鐘銘等四位「政治明星」,未來用「中執委」的名義去募款、經營選票的話,大眾就會因此而特別支持或重視他們嗎?如果潘翰聲、王鐘銘只用「部門主管、地方黨部召集人」的名義在外面經營,大眾就會因此而不支持或重視他們嗎?
大家是因為看到綠黨做的事情而捐款?還是只看募款者的職位名稱來捐款?
這麼簡單的組織ABC問題,為什麼綠黨要搞成這樣?甚至這樣傷害自己的黨員、支持者?
甚至連路人(潛在支持者)的建議或批判,都當作是「來亂的」不必理會?這種態度,只會讓綠黨愈來愈形成一言堂的小圈圈,更讓大眾不想理會你們。
制度這樣亂搞,就會讓我們這些外人覺得很奇怪,先前的捐款都有好好使用嗎?
更何況,這次事件,大家看到潘翰聲、王鐘銘等「政治明星」的恐怖回應方式,對綠黨形象應該傷害頗大。建議綠黨最好是謹慎思考,是否該栽培別的「政治明星」?
如果那些深耕地方環保議題的人都不願出來代表綠黨參選,綠黨確實該想一想,真正的藥方何在?
而非只要一遇到有人宣稱願意參選,綠黨就「撿到籃子裡都算是菜」的直接提名,破壞綠黨自己形象,也破壞社運界對綠黨的看法。
或許,綠黨不該急於提名一堆人、濫用資源培養「政治明星」,而是紮實的深耕地方議題、提供政策意見、取得地方選民信任,才是更根本的王道吧。
綠黨在五都市議員選的辛苦,早就可以預料,畢竟綠黨在五都沒有什麼地方基礎。
如果綠黨不願意先在地方做苦工,繼續這樣,每次選舉都只會到處募款打空氣戰、文宣戰的話,還是可以預見選舉慘輸的結果。
潘瀚聲留言板問答
周宇修 於 2011/02/12 01:34
參加綠黨迄今快兩年。看到這個情形,剛好翰聲也做了回應,那麼我就針對這個回應做進一步的討論。
就第一點和第二點而言,政黨在政治應然上或許不該被視為人團法中的社團,但這畢竟是應然,實際的運作仍應回歸現行法制。面對不合理的現行法制我們該做的是如何去改變法制,選擇以不服從的方式實踐理想,除了有被其他政黨大做文章之外,要求其他政府機關守法,可能站不住腳。簡單來說,如果法律規定不能領薪水,那麼該做的應該是先質疑這個法是否合理??現行制度之下多少大黨迂迴的裝作沒這件事,而證明法律感不上需求。現在的做法在先後順序上有調整的必要,亦即先解決法律問題,在法律框架下再變更現行制度,才是合理的作法。
更進一步來說,如果要直接說中執、評委並非理監事,而無人團法規定之適用並非不行。但是基於避免自肥的嫌疑,應該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從次任開始支薪。
至於第三點部分,最大的問題應該起源自人團法的第49條:【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學者便以嘲諷的方式指出,一個不民主的政黨在選舉中取得民主國的執政權,是最大的諷刺。因此,監督跟制衡是政黨絕對必須存在的要素。當然,陽光或許是最好的防腐劑,然而以目前綠黨黨員跟黨中央的互動,這個光有多強??或許應該說,難道只要有陽光,一切就夠了嗎??
先回到整個問題的重心:究竟依照現行黨章,中執委能不能兼任秘書長??確實黨章並未明寫可或不可,只是沒寫不等於可以做,否則憲法也沒說總統不能A錢或出賣主權,難道總統就可以A錢或出賣主權??所以關鍵在於這麼解釋現行黨章。
就條文層次應該先討論黨章的第12與17條,其中第12條認為,【中央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候補委員三人,由全國黨員大會直接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中央執行委員互推兩人為共同召集人,男女各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跟明顯的說明召集人本身具有中執委身分。但17條則說明【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召集人提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其任期與召集人同。】很明顯的與第12條的體例不同,就是認為秘書長應由中執委以外的人擔任,否則第17條應該要寫成【中央執行委員互推一人為秘書長、一人為副祕書長】。
再者,這種由A提名、B同意所任命的人(姑且稱之為C),整體來說就是希望要切斷C與A、B之間的關聯,若是ABC三者關係密切,那麼直接寫明由A、B共推即可,尤其這裡的A還具有B的身分。
最後,中執委依照第9條是執行機關,但是要執行甚麼??應該是依照13條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內規、編制預算及決算、人事、督導地方黨部及直屬黨部。若再兼任秘書處,那麼會完全架空第17條之規定,並不合理。
因此,在現行黨章之下,秘書處不應由中執委兼任。如果目前中執委仍然覺得這個方向很正確的話,真正該做的應該是適度的修正黨章。改變沒有不對,但一個被認為有疑慮的改變,或許需要更多的討論。
台灣的社運環境讓大家覺得走下去真的很苦(沒錢、沒權力、沒地位..etc),但也因為如此我們應該更彼此支持,否則也只是小者恆小,強者恆強。
話有點多,也不是必定全然正確,希望大家可以再想想看!!
作者為綠黨黨員、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律師考試及格。
* 法律的解釋本來就不是有唯一答案,多方的討論有其必要性。感謝你的回應,至少證明有人願意花時間看。
我想就第一點的部分,您的說法是:A法律沒說不行,但如果BCDEF法律也沒說不行,就是可以了。這樣的說法並非不成立,只是法律很多時候沒規定不代表就是空白,而是需要透過解釋。簡單來說,我的推論是:A法律沒明說不行,但從A法律的整體架構而言,應該是要得到不行的答案。
舉例來說,最明顯的例子是司法院釋字第30號解釋,他說:「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並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兩權,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且立法委員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亦顯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不符,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白話一點就是: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立委不得兼任國大,但因為兩者關係太過衝突,所以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引這個解釋,只是要說明「默示禁止」的概念在法學是習以為常的。如果還有興趣,可以參考Karl Larenz的法學方法論,不過我怕離題了。
至於第二點,根據您的說法,第17條跟第12條相比,可以得到「秘得長『可』由非中執委擔任,但不排除中執委任秘書長之情形」。確實從條文內容來說可以這樣解釋,不過如果忽略了整部黨章的脈絡而單純只用文義,其實是很危險的。所以我前面才要鋪陳「默示禁止」。簡言之,兩個條文相對照下,確實12條是「應由中執委兼任」,而17條並沒有「應」這個字。不過直接用反面解釋所以就是「得」,某種程度上忽略了整個法體系所架構的涵攝範圍,也就是,要先確認「得」是被黨章所允許,才能得到得這個結論。我的推論順序或許有點錯,應該是1. 可能有「默示禁止」2. 依照一般法理的制衡,從17條觀察是有意要讓秘書長獨立於中執會之外(也就是ABC的推論)3. 12條跟17條的體系解釋得到答案。
無論怎麼說,最沒有爭議的方法就是變更黨章,最近一次變更其實也是去年而已,理論上不困難。如果真的要變更而且經過大家討論,我想我也沒有理由不支持。
感謝樓上花時間回應,再次強調我並非絕對正確,大家集思廣益才是好方法。